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0期
问题探讨
“税前还贷”必须改革 ——现状描述与对策分析
上一篇 下一篇1983年开始实行利改税时,由于所得税税率较高,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后的留利较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的资金更少。为了缓解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不足的状况,国家规定,实行利改税的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方面的投资贷款,可以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归还,这就是通常所谈的“税前还贷”。可见“税前还贷”的初衷是想缓解利改税后企业技改资金不足的矛盾。
“税前还贷”自1983年开始实行以来,发展很快,表现在还贷金额愈来愈大,增长速度越来越快。从表1可以看出,邯郸市53户国营大中型企业还贷金额占到企业利润总额的10.3%;1986年还贷额比1983年增加了3 821万元,增加了 5倍多。表1: 邯郸市53户国营大中型企业还贷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