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颁发《关于严格减税免税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988年8月18日 (88)国税办字第023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关于严格减税免税管理的规定(试行)》已经一九八八年七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经验、问题,望及时告知我局。
附:关于严格减税免税管理的规定(试行)
关于严格减税免税管理的规定(试行)
近几年来,国家通过必要的减税免税,在支持改革,搞活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减税免税的工作中,一些地区还存在着审批不严、减免不当甚至越权减免的情况;对减免税金的使用情况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对减税免税的效益没有必要的考核,以致有些减免税金使用不当、效益不高,影响了税收作用的发挥。为了严格减税免税管理,提高减免税金的经济效益,有必要建立健全减免税审批和减免税金管理、统计、报告制度。为此,特作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