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1期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八八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88〕65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八八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8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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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进行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对于维护国家财经法纪,稳定经济和推进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此,国务院决定,从今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指导思想。开展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加强宏观调控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检查中,要特别强调按照国家财经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严肃财经纪律。要把收缴各项违反法纪的收入同严格查处各种违反法纪的行为结合起来,该收的钱要及时足额地收缴入库,该处理的违反法纪问题要严肃处理;要把开展检查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要把查处违反法纪案件同总结经验、完善规章制度结合起来,研究制定新形势下防止违反财经法纪的有效措施。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物价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把1988年的大检查工作一抓到底,抓出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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