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1期 运用税收手段引导合理消费本刊评论员

运用税收手段引导合理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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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一种讲排场、摆阔气、大吃大喝的不良风气日益盛行。特别是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经常利用开会、办事、联系业务和社交活动之机,进出宾馆饭店,大摆筵席,以公款请客,慷国家之慨。而且请吃的规模越来越大,标准越来越高,造成社会集团消费不断上升,消费基金不断膨胀。与此同时,一些城乡居民婚丧嫁娶,在宾馆饭店大办酒席,动辄十桌八桌,有的多达几十桌。这种吃喝风不仅浪费了钱财,增加了人民负担,加剧了副食品供应的紧张,加大了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矛盾,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引起了广大群众的不满。

俗话说:“财富再多,抵不住大吃大喝。”这些年来,我国人民通过勤奋劳动,的确比过去富裕了。但从总体看,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还很薄弱,人民生活还没有达到小康水平。国情、国力都不允许我国公民讲排场、摆阔气,大吃大喝、铺张浪费。要继续提倡勤俭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奋发图强、艰苦奋斗,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发展生产方面上来,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迅速抑制大吃大喝风气的蔓延,整顿社会经济秩序,改变社会风气。 国务院最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延席税暂行条例》,正是运用税收调节手段,从宏观上抑制这股吃喝风的一项重要措施。随着这一条例的贯彻实施,对引导合理消费,缓解副食供应紧张状况,稳定人民生活,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筵席税是一种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税条例规定的对在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及其它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的并达到一定标准的筵席征税。对单位内部食堂和居民在家庭举办的筵席不征税。个别需要免征筵席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就把在经营场所大吃大喝的特别消费行为与一般的饮食消费行为区分开来,突出了筵席税的调节对象。 筵席税的税源比较分散,主要靠承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代征。代征人应当识大体、顾大局,认真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税务机关要按规定付给一定的代征手续费。对不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应酌情给予罚处。纳税人要遵章守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对于偷税、抗税、刁难代征人员的,应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税法规定严肃处理。 征收筵席税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各级领导机关,应把这件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项内容来抓。要以身作则,为政清廉,并严格要求本地区、本部门按照筵席税条例规定办事,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各级税务部门和广大税务干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筵席税条例,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同时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努力,把开征筵席税的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