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1期
问题解答
关于营业税的问题解答
上一篇 下一篇问:对保险公司给予投保人的无赔款奖励,是采取退保费办法支付的,是否准许从保费收入中剔除后计算征收营业税?
(青岛市税务局税政一处)
答: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辆险和企业财产险,凡在一个保险期内未发生赔款的,保险公司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奖励。对保险公司的这种无赔款奖励,凡采取另开收据退还给企业的部分保费,在计算征收营业税时,不予剔除;对其在下一个保险期按优待费率收取保费或开“批单”退还给企业的奖励费,均按实收保费,即“保费收入”科目贷方实际发生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问:税务总局(87)财税营字第085号《对保险公司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这是否意味着原来营业税条例和实施细则中对几项保费收入的免税规定不再执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