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2期 社论

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治理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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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和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对当前我国的经济形势和改革进程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确定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并且要突出地把明后两年改革和建设的重点放到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上来。我们全体税务干部,要正确领会、认真贯彻三中全会的精神,紧急行动起来,去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在治理环境、整顿秩序中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

要坚持以法治税。以法治税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内容。近几年来,税法观念在一些人心目中相当淡化,有的还错误地认为税收束缚了改革的进程和经济的发展,因而,一些地区以权代法,以言代法,随意改变税法,越权减免税,土政策满天飞。一些个体户则想方设法偷税漏税。结果,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税收这个经济杠杆不能有效地调节经济,扰乱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据统计,近几年偷税、漏税、拖欠税款和抗税不缴的现象相当普遍,全国50%以上的企业和80%以上的个体工商业户存在偷漏税问题。无疑,这些违反税法的行为是加剧收入分配不公、通货膨胀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治理经济环境过程中,必须坚持以法治税,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整顿纳税秩序。第一,全国税法要统一、税权不能分散,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变更、修改国家税法,乱开减免税口子。现有的各项减免税规定,要全面清理整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减免税规定,要逐项审查,凡违反税法规定和超越权限的,要立即纠正;在管理权限以内但减税免税不当,或由于价格变动、政策调整没有必要再给予减免税的,要停止执行;定期减免税到期的应立即恢复征税;对国家严格控制的特殊消费品,一律不得减税免税;对限制出口的紧缺产品,出口时不予退税。各类企业都不能搞包税。第二,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取得的一切销售收入都必须依法征税,对随同商品销售取得的各种收入,都应计入销售收入依法征税;第三,任何地区、部门都不得截留挪用国家税款。企业、单位应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第四,严格帐簿和发票管理,对不按规定建帐、记帐或弄虚作假、偷税漏税的,除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强化税务机关查处偷漏税强制执行的权力,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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