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2期 用经济手段强化土地管理地方税处

用经济手段强化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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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这是国家运用经济手段加强城镇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完善税收制度和深化改革,也有重要意义。

早在建国初期,我国就开征有地产税,对加强土地管理,调节土地收益起了一定作用。后来由于简化税制,便与房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试行工商税制时,又将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几经简并,土地税的特定调节功能和杠杆作用,已基本丧失。这样,就带来不少问题:首先,国家投资开发土地的应得收益流失了,使国家财政收入受到影响;其次,国家开发土地的应得收益以利润形式沉淀于企业,掩盖了企业经营中的问题,不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第三,用地单位千方百计多占地、占好地,导致土地的多占少用和占而不用,使不少土地长期闲置、荒芜。鉴于这种情况,1984年国务院决定设置土地使用税这个税种,经过几年的准备,于今年正式出台。这是国家运用经济手段加强土地管理、调节级差收益的重要措施,同时也适应了整顿经济秩序、完善税收制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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