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入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8年9月22日 (88)国税集字第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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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入申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已有明确规定。但是,个人收入调节税作为新税种,开征一年多来,基本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税款,广大群众还不熟悉,纳税人缺乏自行申报纳税的习惯,主动申报纳税者人数极少,致使大量税款流失,漏洞很大,最近中央领导同志指出:解决社会分配不公问题的措施之一是税收调节,对高收入者一定要依法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对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意义需要提高认识,征这个税,不只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为了调节收入,解决分配不公问题。与此相配套,要逐步建立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中央领导的这些指示,指明了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建立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的重要意义。为了健全和完善个人应税收入申报制度,现将按照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入申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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