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检发关于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代征代缴筵席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年10月21日 (88)国税外字第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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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代征代缴筵席税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附件:如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代征代缴筵席税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对承办筵席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其他外商投资的饭店、酒店、宾馆以及其他饮食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代征代缴筵席税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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