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调价商品均应按税法规定计征批发环节营业税的通知

1988年10月26日 (88)国税营字第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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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我局(88)国税营字第053号《关于商品价格调整后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除烟酒外,其他商品价格调整后,是否可以照此规定办理。对此,我们意见,该通知重申的关于商品批发计税的原则,不仅适用于已经调价的烟酒,无论什么商品以任何理由调整价格,均应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原则计征营业税,即商业、物资企业批发销售调价的库存商品,按销售收入与实际进价的差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原进价与调整后价格的差额,不能从进销差价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