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3期 完善税制

对建立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几点思考

陶东元 李学斌 上一篇 下一篇

一 国内企业建立统一的比例税制势在必行

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在我国建立起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主义税制体系,实现这一目标是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内各种企业在活动空间、经营方式、获得利益,经济性质上都发生了极为深刻的变化,现行的所得税制已不适应客观现实的要求。建立新的、统一的内资企业比例所用税制势在必行:

第一,现行的多种所得税制,不能正确体现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有碍于贯彻国家总的经济政策。目前,我们对不同经济成份的企业规定不同的所得税征收比例,其中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为55%,虽然税前扣除项目多,计税基数低,实际税负并不高(据有关资料提供,目前国营企业所得税税负约40%,乡镇企业集体企业的实际税负为20%左右)。相比之下,负担水平差距很大,这种分配比例对国营大中型企业来说是偏高的,尤其是所得税后再征收一道调节税,至使许多企业深感财力不足,影响了生产的发展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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