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4期 论坛

论税利分流

陈共 上一篇 下一篇

(一)什么税利分流流

税利分流是关于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和分配形式问题,它触及商品经济的最敏感的神经中枢——物质利益关系,所以引起理论工作者和经济工作者的广泛关注,而且在理论上褒贬不一,是不足为奇的。

税利分流是一个贯穿企业纯收入分配的全过程的概念,可以从分配过程的两个层次来理解。

1.首先从企业的初级分配上看,就是将企业纯收入分为税收(包括流转税和所得税)和利润两个部分,形成从属性和分配方式上都不同的两个范畴。税收作为一种规范化的分配形式,是政府依据政治权力对企业纯收入的无偿征收,国有企业理应同其它所有企业一样,按照国家税法照章纳税。而利润的分配是由所有制形式决定的,在国有企业是按两权分离原则采取适当的形式在国家和企业间分配。有人认为提倡税利分流就是恢复统收统支制,这是由于不了解税利分流的真实含义而产生的一种误解。这些同志是将分配形式和它所内涵的分配关系混淆了,将分配关系和它所依托的休制背景混淆了。统收统支是产品经济下的分配体制,从形式上看似乎也是税利分离的(这里的税是指流转税),但在当时税也好,利也好,仿佛都是全部上交国家,利多多交,利少少交,无利不交,亏损由国家补贴。现在提倡的税利分流则是商品经济下的分配体制,是和两权分离相对应的分配关系和分配形式,国家征收所得税后的税后利润不再全部上交国家,而是按着不同的经营方式在国家与企业间分配,也就是适应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给企业留下适应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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