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4期
税制建设
对完善农村税制的探讨
上一篇 下一篇现行农村税制,是实行全国统一制订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基础上,制订了一些减免税规定而形成的。它对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发挥税收对宏观调控和监督的经济杠杆作用,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都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农村税制也暴露出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税种太多,征税界限不清。现在国家已颁布的有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目的税6大类共32个税种,涉及农村的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车船使用税、牲畜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12个税种。有的一户乡镇企业要纳6至7种税,各税的征税基数,征收方法都不相同。特别是有些企业(如联户企业),工商登记是合作经济,实际上有的象集体,有的似个体;而现行所得税是区分不同经济性质确定征税办法的,征税时往往界限不清,带来很大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