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四川征收的筵席税及娱乐税
上一篇 下一篇民国30年(1941)年抗日战争已进入第四个年头,华北华东及沿海各省,相继沦陷,四川已成为正面抗战的基地。人力、物力、财力全赖川省人民,人民肩负着沉重的负担,而不少达官显贵,大商、豪伸、贪官污吏、投机倒把、发国难财的人、花天酒地,寻欢作乐。为增加财政收入、为在税收上抑制这些高消费行为,川省府就在这年2月19日制定并公布《四川省各县市行为取缔税征收规程》9条,令各县市遵照办理,于次年开征。创办初期,竟以筵席及娱乐为课税目标,筵席税率为5—10%娱乐税率为10—20%,日常饮食不满20元免征。民国31年(1942年)4月24日国民政府公布《筵席及娱乐税法》10条,行政院饬将行为取缔税废止,改为筵席及娱乐税。川省府根据税法并参酌地方情况、制订并公布《四川省各县市筵席及娱乐税征收规则》12条,确定税款由顾客负担,并由营业人代为征收,筵席税按消费总值征10%,娱乐税依票价征30%,民国32年(1943年)7月8日国民政府明令公布修正税法第二条规定:筵席税率依消费总额最高征收20%,娱乐税依票价征收50%,日常饮食不满40元者免征,民国35年(1946年)12月4日国民政府再次修正公布筵席及娱乐税法规定,筵席价在起征点以上不满五倍者税率不超过10%,五倍以上税率不超过20%征税,起征点各县市自订,三个月调整一次,娱乐税以不超过25%征收。民国36年(1947年)11月15日立法院修正筵席税,川省订为5000元以上不满五倍者,最高征收10%,起税点五倍以上最高征收20%。娱乐税、按娱乐性质划分等级裸税,税率最高为25%。规定:31年(1)日常饮食不满20元免征;(2)学校或公共团体游艺、募捐等收入作公益用者免征。次年调整为:(3)日常饮食不满40元者免征;(4)学校或公共团体游艺募捐等收入作公益用者免征。36年筵席价格在起征点下均免征,起征点由县市政府按当地物价情况,自行拟订,经县市参议会议决定转财政部备案,并准3个月调整一次。此项税收为县市重要自治财源。征收情形:(5)行为取缔税自民国30年举办、31年开征当年即收达300余万元、此后年有增加。31年收达310万元,32年1295万元,33年6291万元,34年1.6亿元,35年8.6亿元,36年达25亿元。(6)创办初期,尚能遵照税则办事,以后国民党官老爷们及地方恶势力开办的大饭店、宾馆、舞厅、剧场、影院等,有收入不记帐、假帐应付,有的硬抗不缴,税吏不敢上门征收,一怕丢掉饭碗、二怕招黑打,因而税负落在小户头上。为逃避税收,达官显贵们宴客请厨师在自己公馆或招待所、单位内部食堂作,舞厅转为地下,至使大量税款被偷漏,大户收不起税,转嫁于小饭馆、小食店、小娱乐场负担,无论是否包筵席、均按零售额课税,这样既未限制高消费行为,而又加重人民群众负担。作者工作单位:四川省广元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