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职能及其 历史演变
下一篇税收的职能问题,是税收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究竟有几个职能,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大体上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有一种职能,即主张税收只有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第二种观点,主张有两种职能,即主张税收既有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又有调节经济的职能;第三种观点,主张有三种职能。即主张税收既有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的职能,又有管理监督的职能。现在不仅三种观点仍然相持不下,而且对各个职能之间的关系的看法也有很大的分歧。因此,很有进一步展开讨论的必要。
在讨论我国税收究竟有几个职能之前,有一个有争论的前提问题应当首先讨论清楚。这个前提问题就是税收的职能是固定不变的,还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有些同志认为:税收的职能“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因此,税收从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它的职能就是固定不变的。在它产生以后的一切人类社会中,这些职能都是同时存在的。在这里“不存在某些职能有无的差别”,只存在人们“对这些职能是否认识的差别”。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应当承认,税收的职能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志随意决定的,它确实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认识这一点是有积极意义的。因为认识它可以促使人们注意防止随意扩大或缩小税收的作用范围,从而产生损害税收工作的现象。但是,问题在于这种“客观存在”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它是由什么决定的?我们认为这种“客观存在”是由社会客观经济条件和由这些条件决定的社会(以国家为代表)职能所决定的。社会客观经济条件和由这些条件决定的社会职能也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这后一种“客观存在”决定前一种“客观存在。这也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因此,社会客观经济条件及由这些条件决定的社会职能发生了变化,税收的职能也必然会随之发生变化,而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