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5期 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

美国税务案件司法管辖概况

张学瑞 译 上一篇 下一篇

通常情况下,对一些税务纠纷案件单靠税务机关(国税署)的行政裁量得不到解决,可以将案件诉诸到美国税务法院、美国地区法院或美国索赔法院。

纳税人可以无需先行给付争议税款而直接向税务法院起诉,但是当案件最终裁决时,纳税人败诉,就将继续交付所涉及的争议税款及其利息。如果纳税人选择地区法院或索赔法院起诉,就必须先行缴付争议税款。

如果一方当事人(纳税人或行政机关)对法院(无论是税务法院,还是地区法院或索赔法院)的决定不服,可以向美国最高法院的上诉法院上诉。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有13个巡回区,分布于12个地理区域,其中一个巡回法院仅受理经过美国索赔法院裁判的税务及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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