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6期 论坛

我国工商税制结构模式选择的依据

牛立成 下一篇

税制结构是社会经济制度及其发展变化在税收领域中的反映,是在社会生产力基础上产生的社会、经济现象在税收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在商品经济社会,税收活动紧密地依附于各种社会经济现象,并以其为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基础。因此,税制结构是一定客观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的存在和演变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是受着客观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制约。

我国现行工商税制结构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特点及社会经济制度的客观要求建立的,它由五大类、三十多个税种组成。即在生产环节和商品流通过程中按销售收入和经营业务收入征收的税收,通常称为流转税,主要有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法人和自然人所得收入征收的所得税,包括各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国有资源级差收入征收的税收,有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盐税;对财产和行为征收的税收,有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等;出于特定目的而征收的特种税收,有建筑税、奖金税、筵席税等。为适应对外开放的要求,我们还单独建立了一套涉外税收制度。在这些性质不同的税收中,在流转环节征收的税收收入目前已占工商税收收入总额的61%左右,对所得额征收的税收收入占工商税收收入总额的31%左右,其它各类税收收入占工商税收收入总额8%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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