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6期
税制建设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率形式的选择问题
上一篇 下一篇近来,税收理论界和实际部门的同志就企业所得税制的深层改革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比较倾向性的意见是,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并对国内企业制定统一的所得税税率,以鼓励各类企业在同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但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形式的确定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具有代表性的意见主要有两种:一种意见主张采取差别较大的超额累进税率,其理由是这种累进税制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也有利于从宏观上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平抑经济波动;另一种意见主张采取统一比例税率,其理由是采取这种形式比较简明,易于被企业理解,也易于税收的实际征管。这两种不同的意见和主张,表面上是企业所得税税率形式选择上的技术之争,实质上是企业所得税负担结构安排上的战略分歧,是公平税负问题上的认识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