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6期 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

发展中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简介

李晓军 上一篇 下一篇

从税收与各级政府的关系来看,一般可分为中央税与地方(指中央以下各级地方政府)税,但两者之间在立法、征收管理及税款分配方面往往存在错综的联系。从立法来说,高度自治国家往往中央与地方各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而集权国家则由中央来制定包括地方税在内的所有税法。在这两者之间还有中央制定税制结构,地方在限定范围内制定具体办法的情况。征管方面,有中央、地方分征;中央统征或地方统征及央央或地方代征等形式。税款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也有多种形式:1、中央与地方各设立独立税种,税收收入归相应一级政府。2、附加税。在中央税收上附加征收一定比例归地方收入,或者在地方税收上附加征收一定比例归中央收入。3、分成法。对中央税收按确定比例分一部分给地方,或者从地方税收入中按确定比例分一部分给中央。4、拨款制及上缴制。前者是中央从其税收收入中拨出一部分给地方政府使用,后者是地方政府从其税收收入中拨出一部分交给中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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