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8期 论坛

论流转税的分配属性

叶子荣 上一篇 下一篇

对商品及劳务流转额的课税,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建国几十年来我们一直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国民经济。可以预言,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流转税仍将是我国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什么流转税在我国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本文试图从流转税特殊分配属性的角度来加以探讨。

税收之所以具有财政职能和经济职能,是因为税收本身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强制性分配。税收强制地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集中财政收入,从而实现其财政职能;国家运用税收分配有目的地调整社会各经济主体的利益,引导社会各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使之符合国家的宏观要求,从而实现了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可见,分配是税收最基本的属性,任何税种都具备分配这一基本属性。但是,这并不等于任何税种都具有良好的财政职能和调节职能。这是因为任何一个税种的分配属性都有自己的个性。纵观赋税史,历史上曾有不少税种先后为社会进步及经济的发展所淘汰,而对商品及劳务流转额的课税却一直保留了下来。即使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所得税制倍受青睐,但对商品及劳务流转额的课税仍居重要地位。特别是本世纪五十年代增值税的出现,进一步完善了对商品及劳务流转额的课税,世界不少国家竞相推行,使对商品及劳务流转额的课税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流转税长盛不衰,主要是由于流转税的分配属性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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