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8期 税史

民国时期的酒税

陈建根 上一篇 下一篇

酒是一种消费品。历代政府对于酒的制造都加以限制。对酒课税就是限制办法之一。

民国初年,酒税已成为国民政府的一项重要收入,政府设立了全国烟酒公卖局,督促税款的征收,但由于各省的税率不一,又盛行包税制,故税制紊乱。民国十六年(1927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设立了印花烟酒税处,但各省税制并未改革。民国十八年(1929年)一月成立了“整理烟酒税务委员会”,并颁布了《全国烟酒登记章程》,准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着手整顿税法。到了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八月,国民党政府成立了税务署,遂将烟酒税并入税务署征收,并在各省设立了烟酒税处,行政上受税务署管辖。至此,烟酒税制度才稍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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