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结构原则和改革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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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适应经济结构状况和四化建设要求,使税收既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工具,又是国家干预经济活动,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和资源配置合理化的重要经济杠杆。必须逐步建立起一个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其他各税配合的多层次,多税种多环节调节体系的税制结构。选择和逐步建立这样一种税制调节体系,优化和完善我国税制结构,我认为主要应当遵循以下七个原则。
(一)兼顾各方关系,总税负水平适当原则
正确处理国家、企业(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税收必须正确处理国家需要与现实可能的矛盾。兼顾国家的需要和可能,兼顾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兼顾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部门、地区、单位、企业、个人的局部利益。在这种兼顾中,国家的整体利益是主要的,要有利于国家集中必要的资金,以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重点建设。在这里,一是要有一个大体合理的税收负担总水平。这个总水平的高低,在世界各国,都是与该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或人均国民收入水平的高低密切关联的;在我国,还与国家承担重大经济建设投资的任务密切关联。我们要根据社会生产力水平、国民收入水平、人民消费水平,国家扩大重点建设及一般经费开支水平和企业扩大财权、搞活经济的需要等等,来研究确定合理的财政、税收分配数量界限。一般认为,当前我国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28%左右是适当的话,那么,按照现在的税收规模,按税收占财政收入的85%左右计算税收以占国民收入的24%左右、较为适当。(近年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逐年下降。1988年税收只占国民收入的20.6%(据国家统计局数字)这还包括有的利润上交因素在内,即使是在税利分流后,此项比例也显得太低,必须适当提高)。二是要随着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均国民收入水平的增长,而不断提高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的比率。这就是要通过税收保证国家能集中必要的资金,有力量,实现国家担负的各项职能。一定的社会总税负水平与一定的税制结构密切关联,我们必须依据社会总税负水平适当的原则要求,来研究选择税制结构的格局,合理设置税种、确定征税范围,设计税目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