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9期 论坛

税收杠杆在调节社会成员分配中的有效应用

李学斌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尤其是社会成员个人收入分配不公已引起普遍关注。现实情况表明,有以下几种倾向比较突出:

——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社会成员收入悬殊。按劳分配原则,要求每个劳动者大致能以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然而,当前不仅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收入比例不合理,即使劳动性质相同、工作量相近。但因处于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所有制之间,职工实际收入水平仍相差很大。据荆门市1988年对14种行业、44家企业的调查表明,知识分子比较集中的教育,科研、卫生部门比工业企业职工年工薪收入低487元,比建筑安装企业低745元,同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经营建材、化工、采矿等部门的职工,人均月工资(含奖金)268元,而纺织、酿酒、粮油加工企业的人均月工资(含奖金)137元;按所有制区分,国营企业职工的年平均工资1446元,集体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909元。据多方面考察分析,上述差别在很大程度上并非由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的多少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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