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9年 第11期
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
关于赴法国、比利时对出口退税考察的报告
上一篇 下一篇1989年5月23日至6月13日,由经贸部组织、国家税务局参加的出口退税考察小组,对法国、比利时及欧洲共同体的增值税体制,特别是法国、比利时的出口退税制度进行了考察。
这次考察的重点是,法国、比利时及欧洲共同体有关间接税退还制度的理论基础、政策体系和管理办法,我们还重点了解了这些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的具体规定及办理退税的手续、凭证等。考察期间,比利时财政部增值税总局、欧洲共同体关税联盟及间接税总司、法国财政部及法国海关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先后分别向我们进行了介绍。现将考察情况汇报如下:(一)
通过考察我们了解到,目前欧洲共同体成员国普遍实行增值税和退税制度。这一做法最早是由法国于1954年改革营业税,首创增值税开始的。征收范围由产制阶段扩展到批发阶段,1968年又扩展到零售阶段,至此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增值税制度。1962年欧洲共同体在协调各成员国税制时,发出指令性文件,以后相继通过两个相应指令,对各成员国改革营业税,实行增值税作了统一的规则性的规定,其中包括对出口产品全面实行退税的规定。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与完善,欧洲共同体各成员国除了在退税税率上因各国财政政策和财政状况不同、增值税的税率有所差别外,在退税原则、退税范围、退税凭证、退税办法、处罚规定等方面均实行一致性的规定。在退税管理方面,欧洲共同体十分强调各成员国之间的税务、海关等部门互相配合,通力协作,严格监管,从而形成了比较系统严密的出口退税制度。欧洲共同体总部官员介绍,由于出口经济占各成员国经济比重较大,因此出口退税对各成员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