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关于私营企业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

1988年11月17日 (88)国税集字第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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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对私营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的纳税问题

(一)私营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在联营企业所在地缴纳私营企业所得税,分得的亏损,在联营企业所在地按《条例》规定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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