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一九八八年扭亏为盈的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前弥补上年亏损的通知
1988年10月21日 (88)国税集字第048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中国农业银行银函[1988]328号报告称,一九八七年,一些农村信用社扭亏为盈,允许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就其余额征收所得税,鼓励了信用社扭亏为盈的积极性,该行要求对一九八八年扭亏为盈的农村信用社,仍然按照上述政策执行,给予照顾,经研究,为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大力扭亏为盈,特案批准对一九八七年亏损、一九八八年盈利的农村信用社,可先弥补一九八七年当年的亏损,就弥补后的利润余额征收所得税。
抄送:中国农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