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3期
纳税人之窗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 如何计算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上一篇 下一篇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是国家为保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筹资措施。按照国务院国发(1982)147号发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的规定,国营企业提取的专项基金,包括基本折旧基金等,均应按规定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一因此,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也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办法和财政部制定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计提的各项专项基金总额和规定的上交比率,计算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8年11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中规定:为了有利于开发公司统筹使用企业各项自有资金,开发公司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今后不再形成折旧基金,而是纳入公司的开发经营资金,统筹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开发经营活动。所提折旧仍应按国家规定计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财政部最近制定印发的《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乡,对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因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而应缴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在会计上的帐务处理方法作了规定,并根据固定资产只计折旧,不形成折旧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明确开发企业在“专用基金”科目中不再设置“更新改造基金”明细科目。所以,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应计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基数,不仅包括企业“专用基金”科目中的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各项专用基金,还应包括“累计折旧”科日中当期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时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增)记“应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