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3期
纳税人之窗
梅州市百货公司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上一篇 下一篇广东省梅州市百货公司设在兴宁县城,是一个以批发为主,零售为辅的企业。自1979年成立以来,始终把国家利益摆在第一位,坚持如实地、正确地申报和及时足额缴纳税金。尤其是近两三年,该公司把依法纳税作为经济责任制的考核标准之一,做到思想明确,执行坚决,领导重视,财务把关。据统计,10年时间税款的申报入库达120多次,税额200多万元,从未出现逾期现象和偷、漏、欠税的问题,被当地税务部门誉为自觉纳税的先进单位,多次受到有关部门的发扬。
该公司经理李长泉经常在会议上强调,要靠抓好管理,减少费用,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来增加利润,而不能把赚钱的主意打在税收上,决不能走偷税漏税的邪门歪道。李经理对前来检查,了解工作的有关上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同志也这样说:“企业是国家办的,作为我本人受党和人民的委托,就要竭尽全力把企业管好,上对国家负责,下对职工负责,做到守法经营,搞活生意,多作贡献。”该公司根据李经理的要求,在具体的经营管理上,制订了“三要三不准”规定,即:购进商品要全额上帐,不准搞帐外经营。销货金额要逐笔上帐,不准出现漏销;经营的各个环节要如实反映,不准混淆批零。同时对发票实行了专人、专柜、专帐管理。这一规定,防止了作弊行为的发生,做到了帐物相符,数字准确。此外,他们还针对一些零售门市的售货员对熟人购商品作批发价销售的行为,除给予严肃批评,令其补缴应纳税款外,并明确作出今后谁重犯,除税务部门给予罚款外,本公司再给予经济上处罚的决定。一系列的措施和规定,使公司牢固树立了国家观念。因此,在资金的安排使用上,总是把税款排在第一的位置,如1988年10月至12月,公司在银行库存赤字达45.5万元的困难情况下,仍然把逐月实现的税金按时在月后的7日前足额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