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4期
税收与法制
周院朝偷税一案引起的反思
上一篇 下一篇一个偷税3.7万元的个体经营者,竟然把税务机关逼上了被告席,这个问题发人深思。偷税被查个体经营者周院朝,男,23岁,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石桥乡寺门村农民。1986年6月21日、7月9日他先后与平顶山市新华书店劳动服务公司商店五金组和纺织局供销公司商店五金组签订了承包合同。周与新华书店劳动公司商店签订的合同规定:双方共同经营,周负责商店的购销工作;所购商品必须有验收、划价、调拨手续;周当天的营业款必须上交公司财务,公司为他开设了单独帐簿,以便核实他的营业收入和利润等情况;五金组人员由周组织,税收由公司承担。周与纺织局供销公司商店签订的合同规定:周每月向商店上交300元承包费(包括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