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4期 小资料

台湾吸收外资及其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

刘金枝 上一篇 下一篇

台湾自1952年至1987年共吸收外商(包括华侨)投资4237项,总投资额为73.49亿美元。1988年1月至9月,吸收外商投资392项,总投资额9.13亿美元其具体情况如下:国家或地区 金额(货币单位:亿美元) 占总投资额%日本 3.69 40.41 香港 1.32 14.46 美国 1.16 12.71 欧洲 0.91 9.96 其他 2.05 22.45

台湾制定的《奖励投资条例》,在税收上采取了多种鼓励投资的优惠措施,不分当地厂商和外商,也不分外商和华侨,都可适用,实行同等的税收待遇。其鼓励投资的重点,是发展生产事业(即“生产型企业”),所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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