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1989年2月17日 (89)国税地字第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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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一些工业、商业、物资企业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物资、商品的特殊任务,其资金由国家财政以特种储备资金拨付。企业中这部分保证国家储备的专项资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周转资金,不应计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范围内。因此,对特种储备资金不计征印花税。对企业的特种储备资金,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确定。
抄送:商业部、物资部、能源部、国家医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