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按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2.5%的更新改造资金应就地交纳能源交通基金的通知

1989年3月2日 [89]国税地字第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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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财政部(89)财综字第10号文《关于按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2.5%的更新改造资金应交纳能源交通基金的函》下发后,各地要求明确交库办法。现通知如下:

经向国家物资储备局了解,此项资金是由各省储备物资管理局(处)所属的仓库,按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按2.5%比例收取后全额上交国家物资储备局。财政部(89)财综字第10号函已明确,这部分更新改造资金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按总额计征能源交通基金。考虑到一九八八年收取的更新改造资金已全部上交国家物资储备局,可由国家物资储备局集中在北京交纳能源交通基金;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就地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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