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1989年3月13日 (89)国税流字第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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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部分省、市和有关部门反映,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按从量定额征收以来,生产企业已具备了在油(气)井所在地纳税的条件,因此建议调整有关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纳税地点。为了调动原油、天然气所在地开采的积极性,适当补偿开采资源后造成的一些损失。经研究决定,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纳税地点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跨省开采的油(气)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内的,对其生产的原油、天然气,在油(气)井所在地纳税。其应纳的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各油(气)井的产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汇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