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6期 国外税收简介

法国的增值税制度

作者: 张忠诚 李三江 上一篇 下一篇

法国推行增值税的基本情况

法国于1948年将在生产的最后环节一次征收的生产税改为分段征收,同时,允许企业扣除购进生产用原材料所支付的税款。1954年将扣税范围扩大到购置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税款,并将征收范围由工业制造环节扩大到商业批发环节,从而形成了增值税。1968年以后,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商业零售、农业、服务业以及自由职业者。1979年根据欧洲共同体的指令,对增值税进行了修改。1987年增值税收入达5100亿法郎,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51%。

实施增值税的基本原则

法国在实施增值税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这样几个原则:第一,增值税应做到为政府对消费征税,也就是说增值税是由消费者负担的,税率的高低直接表现为消费者的负担,与生产者没有关系。第二,增值税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定价以及成本和利润的核算不产生任何影响,企业可以按照社会需要和资源条件,配置生产要素自行组织生产。无论经济怎样发展,税收始终保持中性,而对消费者来说都是公平的。第三,要有利于生产的发展,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有利于进出口贸易,有利于技术装备的更新。第四,征收管理要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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