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供销社系统经营化肥、农药等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1989年3月31日 [89]国税流字第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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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一九八四年工商税制改革时,根据当时供销社系统存在的困难,确定对供销社系统经营化肥、农药等收入给予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照顾。几年来,对供销社搞好综合服务,支持农业发展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入,供销社系统的一些免税业务的经营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减免税的精神,现对供销社经营化肥、农药等商品征免营业税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一、对供销社系统批发调拨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中小农具、棉、麻的收入,基层供销社(含县和县以下农资公司)零售上述四种商品以及柴油、汽油、润滑油的收入,在一九九○年底以前继续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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