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1989年7月10日 [89]国税外字第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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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外(1989)140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外商提供劳务服务收入,按照《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免征工商统一税的,其所签的合同、凭证也可免征印花税。
二、对外商同我国用户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所收取的专有技术费包括与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应按合同所载金额,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照万分之五的税率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