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11期 税收与法制

关于设立税务治安机构的法学思考

李淳 杨桦 上一篇 下一篇

(一)

众所周知,一个国家的税法意识、税法观念乃至税法机制如何,是衡量这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准之一。坦率地说,我国的税法意识至今还没有形成一种全民意识,甚至在文化素质较高的阶层中,税法观念还没有真正的能够达到一种共识:明目张胆地偷税、逃税,光天化日之下抗税,甚至污辱、殴打以及残害税务人员的暴力或非暴力事件屡见不鲜。如果认真地、冷静地分析一下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以及客观地选择根治这些问题的办法,恐怕我们长期忽视税务机关的执法职能乃至尚未建立税务治安机构,不能不算为主要因素之一。亡羊补牢,犹未晚矣。我们认为,适宜地建立税务治安机构,强化税务治安执法人员的自身建设(包括编制、建制),用法制的武器来调整税务职能,使之适应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新秩序的要求,保证税法调控职能的有效实现,保障税务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不至于受到威胁与侵害,意义都将是十分重大的。国家征收税款,是国家经济职能的具体表现,也是国家权力的有效实现。国家为保证这种职能和权力的表现和实现,除了采取一般性号召、宣传、鼓动措施之外,当然可以凭借国家机器来实现这一目的。其实,在国外某些发达国家,为保证国家征缴税款而利用警察、保安予以强制的办法是常常采用的。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并面临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同时,有些城市试行了在一定区域内设置税务治安机构(如税务治安分局、税务治安派出所),以维护正常的征缴秩序。这种措施是积极的,有效的,并且是可以推广普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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