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年8月23日 [89]国税地字第089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结合煤炭企业用地的特点,现对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所属的煤炭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煤炭企业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