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各银行系统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9月6日 [89]国税地字第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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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统一对各银行系统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办法,进一步加强源泉控管,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银行系统应以独立核算单位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二、根据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各银行系统的利润留成资金、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以及其他预算外收入均为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征集项目。
三、利润留成资金由预提单位按预提留成额就地预缴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待决算批复后再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