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9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9年10月6日 (89)国税地字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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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征集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为统一政策,平衡税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税后利润,应按照15%征集率征集能源交通基金。
2、为有利于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对国家确定的贫困县境内属于扩征部分的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县境外企业联营,按联营的有关规定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如赴非贫困地区办企业所得收入,应按规定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非贫困地区到贫困地区办企业取得的收入,暂时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