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2期 论坛

试论国家经济功能的实施税制建设

徐守勤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随着治理整顿与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作为税制调整与改革重要内容的税制结构模式,得到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许多文章都从生产力水平、经济体制与运行机制等方面,论述了其对税制的决定性。无疑,这些论述都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正确的。但是,仅仅着眼于税收与经济的关系而忽略了税收与国家的关系,忽略国家功能、特别是经济功能的实施内容与范围对税收乃至税制的决定性,则是片面的、不完全的。比如,资本主义制度下,同是市场经济,甚至生产力水平也大体相当的许多国家,为什么各国的税收制度有很大差异?又比如,同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些国家,经济体制大体相同,为什么各国的税收制度也有很大差异?这除了经济方面的原因外,显而易见,与各国政府承担并实施的各项职能的具体内容与范围,与各国政府选定的任务和预期目标,以及由此所决定的有关政策,具有直接而紧密的关系。因此,本文将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税制建设与国家经济功能的相互关系,谈谈税制模式选择依据、税制政策基点与结构设想等方面的个人意见,以期有助于我国税制的调整、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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