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5期 工作研究

新加坡对公司的税收鼓励

晓军 上一篇

新加坡政府注意利用税收杠杆来促进经济发展。在这方面基本上是采取对公司特定的经济活动给予减税或免税的办法。减税或免税基本上是通过“经济发展优惠(减免所得税)法令”和“所得税法”中有关条款来提供的。新加坡以所得税为基本税种,1987年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3%;而公司(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体企业)的所得税占全部所得税收入的71%,因此,减免公司的所得税对引导公司经营方向有重要作用。主要的税收鼓励措施有:“所得税法”提供的优惠

——对未在新加坡独自或与其他人联合进行经营及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公司从在新加坡开业的经特准的银行或亚元证券取得的利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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