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6期 税制建设

改革增值税刍议

林佩瑛 赵冶中 上一篇 下一篇

增值税是20世纪前期创立的一个新税种。早在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久,德国工业资本家西门子就提出增值税的设想,建议以增值税代替周转税。其后,美国也有人建议用增值税代替公司所得税。50年代初,日本曾有创办增值税之议,但未实行。1954年,法国改革生产税,首先采用增值税的名称,由产制环节延伸到批发环节,1968年进一步延伸到零售环节,于是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增值税制度。此后,欧洲共同体各国,北欧瑞典、丹麦、挪威和中欧奥地利也先后实行增值税。增值税不仅盛行于欧洲各国,近年来又扩及发展中国家,目前全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实行增值税。

我国的增值税是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全面改革税制时建立起来的。几年来边施行边改进,逐步扩大了试行范围。实践的经验证明,增值税是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新税种。它在克服产品税重复征税的缺点,有利于平衡税负,消除企业之间因生产结构不同(全能与非全能)而产生的税负畸轻畸重的弊端,促进生产专业分工和横向经济联合,配合国家外贸政策,发挥进出口奖限作用等方面,都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我国增值税是在产品税基础上,按照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原则逐步过渡过来的,还没有完全摆脱产品税的框架,推行过程中,既要保持企业既得利益,又没有价格改革相配合,以致造成现行增值税实施范围有限,税率档次过多,计算征收复杂的状况,使增值税具有的合理性和优点,未能充分发挥。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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