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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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利分流税后承包是对企业经营承包制的完善和发展
上一篇 下一篇关于税利分流的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了广泛的讨论和试点,但是目前存在着一种误解,认为税利分流与企业经营承包制是矛盾的、相互排斥的。一些同志以承包制否定税利分流,另一些同志则以税利分流来否定承包制。影响了对如何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企业经营机制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有益的、心平气和的深入讨论。其实,从重庆、厦门等城市税利分流的试点情况来看,税利分流税后承包是利改税和承包制的两优结合,是对承包制的完善和发展。
一、承包制利弊得失的评价
毫无疑问,承包制是企业改革中摸索出来的一条道路,是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一种创造。承包制最早是在农村开始实施的,使农村劳动生产力解放了出来,后来“包”字被引进城。当然,城市与农村有很大的不同,不能简单地认为引进“包”字,一切问题都解决了。承包制是建立企业与国家的契约关系,政企分开,实行两权分离,使企业厂长(经理)、职工明确各自的责、权、利,明确自己的奋斗目标,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是符合改革方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