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11期 征收管理

税收征管法制建设的简要回顾

王京 上一篇 下一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初步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税收征管法规制度体系,有力地促进了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认真总结十年来税收征管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对于今后进一步搞好税收征管工作,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年来,我国税收征管法制建设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建立统一的税收征管法规制度

建国以来,我国各级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的长期实践中,陆续建立了不少税收征管法规、制度、办法,基本适应了各个时期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对于加强税收监督管理,防止偷税漏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等都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征管法规、制度、办法,也存在两个基本弱点一是分散,二是刚性不足。所谓分散,就是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征管法规。有关税收征管的规定,都是分散在各个单行税法或条例中,过于原则、简单而又有重复。刚性不足,主要是指税务机关缺少必要的税收检查权和强制执行权。如对纳税人的银行帐户,对纳税人存放在家中的商品、货物、对纳税人在铁道、交通、民航、邮电等部门运寄商品、货物的纳税情况,均无明确的检查权。对偷税、抗税、拒绝缴纳和拖欠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和罚款的纳税人,没有任何强制执行的手段等。上述问题,直到1986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管条例》),才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征管条例》把分散在各个税法中有关征管的规定进行了集中、归纳、提炼,第一次统一了全国的税收征管法规,使税收征管法制建设在系统化、法律化、规范化方面大大迈进了一步,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此后,与此相配套,财政部又颁发了《税收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个体工商业户帐簿管理的规定》,并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发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关于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的规定,各省市陆续制定颁发了《征管条例具体实施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初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征收管理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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