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12期
税制建设
关于地方税体系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一、我国地方税的历史沿革及特点
建国初期,依据国家建设事业的需要,我国就建立了地方税。在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将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遗产税、薪给报酬所得税、有款利息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交易税和印花税等八种税划归地方管理,作为地方固定收入。当时,除了遗产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没有开征外,其他几个地方税种均已开征。以后,随着情况的变化,地方税制度也几度变革。1953年,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适应当时经济情况变化的要求,对税制进行了若干修正。经过修正后的地方税仍有七个税种,即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和印花税。1958年我国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工商税制又进行了改革,把原来地方税中的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73年又进一步简化了税制,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盐税合并为工商税。到1979年,全国只剩下五种地方税,即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和集市交易税。由于当时国营企业只交工商税,集体企业只交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因此,地方税的征收范围极窄,仅限于非工商单位和个人,地方税的规模极小,全国地方税收入从1950年的4.06亿元下降到1979年的2.11亿元,地方税收入占全部工商税收入的比重也从17.18%下降到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