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0年 第12期 争鸣

也谈偷税追溯时效问题——兼与罗小华同志商榷

徐金波 张根深 上一篇 下一篇

《税务研究》1990年第四期刊登了罗小华同志《关于偷税追溯时效探讨》一文,读后深受启发。在我国行政法律法规中,对违法行为大多无追溯时效的规定。我国的税法中也还没有偷税追溯时效的规定,只是在历年税收大检查的安排意见中,从大检查角度对偷税追溯期限有所涉及。对罗小华同志提出的在税法中规定偷税时效的意义,笔者十分赞同。本文拟就建立偷税追溯时效制度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如何建立偷税追溯时效制度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以求读者指正,兼与罗小华同志商榷。

一、建立偷税追溯时效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明确的指导原则是正确建立偷税追溯时效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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