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期 史话

鸦片厘金

周郁文 上一篇 下一篇

厘金的征收始于清咸丰三年(1853年)。初,江苏布政使雷以诚,仿前代商货入市税,抽收米厘,以充军饷,收入颇多,乃推广为凡货物皆按1%纳税,故称厘金。后各省相继推行。举凡百货厘、米厘、丝厘、茶厘、酒厘、糖厘等等,不一而足,各省在境内各地遍设关卡,凡货物运行,逢关纳税,遇卡抽厘,苛扰重叠,省自为政。

鸦片战争后,鸦片为禁止输入之毒品,江宁条约及附属的五口税则和善后条款均无允许鸦片进口的规定,天津议和条约亦未订明允许鸦片输入我国。咸丰八年(1858年),清政府为讨好帝国主义及解决财政困难,由上海根据天律条约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制定税则,于是“洋药”载入进口税则之内。从此,鸦片改头换面列为“洋药”而解禁。其时,每百斤鸦片纳税银三十两,但只准外商在口销售,一经离口,即属中国货物,必须由中国商人运入内地,外商不得护送。另据天津条约第九条及二十八条规定:外商持照前往内地通商,均依内地关税征收,其如何征税,听凭中国办理,而“洋药”则另有税则,遇修改税制亦不得按照别项定税,虽然“洋药”进入内地仍得抽收厘税,但税率却属进口税则而例外。这样一来,“洋药”税厘成为海关收入之大宗,也从此为帝国主义向我国大量倾销鸦片大开了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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