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期 国外税收简介

日本的国税不服审判所

刘汉武 上一篇 下一篇

日本税务系统内部设有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履行对税务官员的监察职责。同时,为了发挥对税务机关执行税法的监督、制约作用,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大藏省国税厅设有国税不服审判所,负责审理裁判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征税纳税的处理上发生争执的案件。

国税不服审判所是1977年5月建立的,在全国设有12个分支机构。所长即首席国税不服审判官,由国税厅选聘,大藏省审查批准。所长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不受国税厅、国税局、税务署和地方政府的管辖和干预。国税不服审判所的职责是公平裁判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争议,不偏袒任何一方,以税收法律法令为准绳,以维护税法尊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因此,它只接受纳税人的申诉;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有争议时,必须先由税务署署长作出正式答复或决定,纳税人如果仍然不服时才能向国税不服审判所申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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