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0年 第1期
读者来信
应重视和加强对外销证的管理
上一篇 下一篇外销证全称为《固定工商业户外销商品税务管理证明单》,是固定工商业户离开核算所在地到外地销售商品(产品)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凭证。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持有外销证的纳税人,在销地只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不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待外销商品(产品)销售后,回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这种管理办祛,既可以促进商品流通,方便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又可以使税务机关对外销商品(产品)实行源泉控制,防止偷、漏税收,其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在近期的税务检查中,我们发现有的个体户利用外销证偷税。例如,某县从事议购议销粮食的一个体户,于1987年6月通过当地粮管所从税务机关取得180万斤大米的外销证明,并打着粮管所的招牌议销粮食。迄今,这个个体户利用该外销证仅为粮管所代销大米9万斤,其余尽力自己私销私用。按照规定,持有外销证的纳税人在销地是不申报纳税的,只在外销活动终了时才回原所在地申报纳税,而该个体户持有的外销证是以粮管所名义开具的,他本人并没有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而税务机关无从了解他的经营和纳税情况。这个个体户就是这样在外用证的掩护下,大摇大摆地通过了销地税务检查站的检查,偷税1万余元。据了解,类似这种情况在其他地方也时有发生。